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於發給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時,應依照建築期限基準之規定,核定其建築期限。
由认可人士/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岩土工程师/注册检验人员签署,有关更改姓名的信件;
业主应在展开拆卸工程前征询认可人士的意见,并在有需要时向屋宇署正式递交申请以取得批准及同意。
承造人在建築物施工中,不得損及道路,溝渠等公共設施;如必須損壞時,應先申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准,並規定施工期間之維護標準與責任,及損壞原因消失後之修復責任與期限,始得進行該部分工程。
起造人自領得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之日起,應於六個月內開工;並應於開工前,會同承造人及監造人將開工日期,連同姓名或名稱、住址、證書字號及承造人施工計畫書,申請該管主管建築機關備查。
按現行做法,建築事務監督會發出及更新作業守則和作業備考,為業界提供指引、標準及技術規格。若建築物設計及建造遵從守則和備考,建築事務監督會視之為符合新規例以效能表現為本的規定。
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進行違例建築工程及違反小型工程監管制度的規定被紀律處分
而他們現在要把主力牆還原,也並非易事,一則,要修復鋼筋並非易事;二則,在修復時要用到在建築時同等級別的水泥,這在整棟物業已建好後,也並非易事。故此,建議大家在進行裝修工程時,要貨比三家,聆聽不同專家的意見哦!
實施中央處理建築圖則的制度,是要確保私人發展送審的建築圖則,均有徵詢所有有關政府部門的意見,而建築事務監督也可在限期內整合所有意見。此制度也使屋宇署成為私人發展審批事宜的中心點。
第二項第三款安全檢查之結果,應申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處理;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得隨時派員或定期會同各有關機關或委託相關機構、團體複查或抽查。
二、允許他人假借其名義辦理第七十七條第三項檢查簽證業務或假借他人名義辦理該檢查簽證業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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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起造人、或設計人、或監造人、或承造人,如有侵害他人財產,或肇致危險或傷害他人時,應視其情形,分別依法負其責任。
首先我要感謝立法會議員和立法會秘書處的努力,前後召開十次法案委員會會議以審議《條例草案》。我亦感謝議員、各個團體以及市民在過去數月就《條例草案》給予政府的寶貴意見,我們會仔細研究相關意見,並適當地納入《條例草案》中。 here